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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坐黑车上班遇车祸身亡单位不满工伤认定

发布于:2008-8-28       已被阅读:   

 

  员工张某乘坐“黑车”上班时遭遇车祸死亡,后被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。因不满此认定,张某所属的公司将劳保局诉至法院。近日,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。

  张某从2006年12月开始到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工作,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,公司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。去年7月25日,张某因公从外地出差回来。次日早5点,他从其住所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乘小型客车上班途中,发生交通事故死亡。去年10月31日,经张某的妻子申请,朝阳区劳保局认定张某构成工伤。

  张某所在公司随后将劳保局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此认定结论。理由是,根据公司的《考勤管理规定》,张某从外地出差回来的第二天应该休息,此期间出现交通事故,不应认定为工伤;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区,其上下班途中应指从朝阳区到工作单位的路途,事发地点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;另外,张某乘坐的是没有运营资格的“黑车”,此事故应由他自己负责。

  二中院认为,被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《考勤管理规定》已向员工公示,因此该规定不能否定张某于事发当天去上班的事实。同时,“上下班途中”不应被过于机械地理解,要参照路途的方向、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。此外,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,乘坐“黑车”并不构成张某应认定为工伤的障碍。据此,法院终审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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